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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逃债问题出现的原因,破产逃债的现象包括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79人  作者:宜宾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破产逃债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法律的缺位

1、没有界定破产时间。

《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了。

2、债权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3、清偿顺序与其他法规和政策不协调。

我国破产清偿的法规和政策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不一致,《破产法》与后来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各种债权之间的补偿顺序既不严格也不统一,使得执行中很难规范化操作。

4、行政色彩过于浓厚。

现行《破产法》由于受立法时代背景局限,本身存在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破产规范中的行政干预因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干预司法的法定化表现,而这又恰恰与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相违背,其结果是在破产实践中司法独立难以真正实现,破产程序严重扭曲。

5、对破产逃债缺乏法律制裁措施。

《破产法》尽管有对破产犯罪的规定,但既不具体也不明确,而且由于我国刑法中尚没有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致使破产法律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假破产,真逃债”也就愈演愈烈。

6、破产清算组不能严格履行职责。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在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中指定。而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本身和破产企业以及当地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很难保证清偿工作的公正与合理。

(二)政府职能的定位不清晰,行政手段过分干预破产程序

破产作为市场经济中企业实现优胜劣汰的机制,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问题是在破产程序中,政府没有按照这样的定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却往往在破产的具体环节中实行过多过细的干预。“在许多地方,政府不仅是破产申请的决策者、发动者,而且也是破产程序的具体组织者、参与者。

二、破产逃债的现象包括什么

第一,一些企业规避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就有计划、有目的地坚壁清野,转移企业内核,留下企业空壳,然后滥用破产制度,金蝉脱壳,逃废债务。

第二,一些企业利用企业分立的形式,采取“先分后破”、“新老企业划断”等方法,将资产转移到新设的企业,然后根据分立协议由老企业承担全部债务,然后由老企业宣布破产,甩掉债务。

第三,一些企业借资产重组为由将原单位全部资产和资金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单位名存实亡。

第四,一些企业通过投资的方式转移资产,使原来的企业仅剩下“空壳”。

以上就是“破产逃债问题出现的原因,破产逃债的现象包括什么?”的相关内容,因为具体案情,处理方式可能不同,我们建议您向相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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