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身亡
2014年3月,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原告廖某诉称,其与黄某是同学关系,从1997年1月开始,被告黄某声称其因开班选矿厂急需资金周转,故向原告借款11万元,之后黄某继续向原告借款作资金周转,并每两年向原告出具新借条,总借款近20万元至今未还清。2013年7月,黄某因病去世,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的妻子即被告李某清偿到期债务19.4万元,黄某继承人李某及三子女在继承黄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黄某原系夫妻,于2006年2月登记离婚。2011年9月15日,黄某写了欠条1张给原告,欠款额为20.35万元;2012年11月25日黄某又写借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兹借到廖××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元正”。被告方亦未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借条内容清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
另查明,被继承人黄某系南丹县城关镇河西路丹房权证南丹字第8917623号房产产权人,该房产共有权人为黄某滔(债务人黄某长子),共有权人所占份额80%,填发日期为2012年8月15日,附记为:2012年8月受赠房产。
二、债权人应该如何保障债权实现
债权人廖某与黄某约定每两年更新一次借条,最后一次的借条发生时间为2012年11月,这样导致了2006年2月,债务人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借条中的借款只能认定发生在离婚之后。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债务的请求。那么,债权人廖某与债务人黄某约定每两年更新一次借条是否必要
本文认为,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本案中,债权人廖某手上的借条并未注明有还款时间,那么债权人是可以在20年内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需要每两年更新一次借条,假如债务人有中途还款情况的,可以在原始借条下方注明还款的时间和数额,没有必要重新写新借条。保留原始借条避免了债务人通过变更借条时间钻空子。
债权人同意每两年更换借条一次,这样就给债务人可乘之机,债务人即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把财产进行转移,规避债务。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已经离婚,这样重新写的借条就发生离婚之后,而且原借条又交给债务人,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所以在重新写借条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实际发生的时间,发生的缘由,现在尚欠的数额是多少。在很多的借款纠纷中,都是以夫一方或者妻一方与债权人借钱,有些可能当时是夫妻一起出面借钱,但只有丈夫或妻子一人的签名,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一定要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如果借钱方拒绝让自己的配偶签字,那么你就要考虑他借钱的目的是什么?所以在钱财外借时,不管是朋友也好,亲戚也好,你借给夫妻的钱财一定要夫妻双方签字确认,除非你一开始就不打算要这对夫妻还钱或者抱着以后为了拿回借款与亲戚朋友断交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