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钱给弟弟买车发生纠纷
黄大谋和黄小某系同胞兄弟,黄小某为兄,黄大谋为弟。2008年4月20日,两兄弟到广西南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一款起亚牌轿车。付款时,两兄弟各自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刷卡支付车款,黄小某支付5万元,黄大谋支付4万元。售车发票的购货人为黄大谋。购车回来后,该车入户等费用均为黄大谋支付,登记亦为黄大谋,且该车一直为黄大谋占有、管理和使用。2012年2月,黄小某因妻子患病住院治疗急需用钱,要求黄大谋归还购车借款,当时黄大谋支付了3800元,但黄大谋不承认5万元是借款,认为是合伙购车款,不同意偿还,并自己签名制作一份《关于合伙购置车辆的处置意见》,主张该笔资金已经抵销。为此,黄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弟黄大谋及其弟媳偿还借款46200元。(当事人为化名)
二、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黄小某将5万元给黄大谋买车的行为是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本文认为,黄大谋买车的行为是个人行为,黄小某支付5万元是借款性质,黄大谋应当偿还该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因在购买的轿车购车发票中的购货人、机动车行驶证中所有人显示均为黄大谋,故应认定该车系黄大谋个人财产,且两人没有书合伙协议,其利用哥哥的钱买车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不是合伙行为;黄小某在黄大谋购买该车时支付了5万元,该笔款系支付给黄大谋所有的财产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应认定该笔5万元为黄小某借给黄大谋购买车的借款。因黄大谋已经向黄小某支付3800元,尚欠46200元。又因黄大谋向黄小某借款购买车是与其妻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该车也是家庭共同使用,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由黄大谋、韦某共同偿还给黄小某借款462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25元。弟弟黄大谋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