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的范围
需关注一下债权一般不能认定为破产债权:
(一)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障金的滞纳金。
(二)股东的投资权益。
(三)破产申请受理后应计的利息。
(四)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
(五)因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不履行行为所产生损害赔偿及违约金。
(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七)未依法律规定申报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及承包费。
二、职工集资款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法释第5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应当参照职工工资处理。在具体处理职工集资款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正确区分职工集资款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集资中既有职工筹资又有社会筹资的,则应当区别对待。职工集资款按照法释23号第58条规定处理,社会集资款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二)正确区分集资行为和投资行为。职工集资款与职工投资款有天壤之别,一个优先受偿,一个不能受偿。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一般是集资性质;承诺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一般是投资行为。
(三)对职工集资款的保护仅限于合法权益。企业许诺职工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破产债权的范围,职工集资款应当注意的问题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实践中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很多,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走诉讼程序的,建议事先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的解决您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