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权和担保债权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设的一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伞,深受现代合同中债权人的青睐,大部分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自身债权的实现。
在存在担保债权的债权中,会同时存在着主债权和担保债权两个相互关联的债权,担保债权是主债权的从债,其能否有效实现受到主债权的很大影响。比如,主债权的消灭会影响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主债权得到完全清偿后担保债权也发生消灭。
二、关于主债诉讼时效经过产生的后果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外,还有一年、三年等特殊规定,本案是普通的民事借贷关系,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自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还款付息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即在该借贷合同签订两年后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债权人在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也有向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有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理由,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两年后诉讼时效经过。诉讼时效经过后,该借贷关系产生以下变化:
(一)债权人因为诉讼时效的经过丧失了胜诉权,即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权利,但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该项理由做出对债权人不利的判决,若债务人援引该项理由,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并驳回债权人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二)丧失了胜诉权的债权并不丧失保持力,也不丧失债权本身。如果债务人良心发现日后对该笔借贷进行偿还后,债权人即合法拥有该笔借款的所有权,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清偿无效,要求债权人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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