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保证之债的效力问题分析
《担保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保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证期间。”法律上并对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的最长时限做出规定,法律只是对有约定保证期间和约定的保证期间过短进行了规定。担保法是整个民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样适用于民法的一般理念,民法的理念之一即为“法律不明确禁止则推定为允许”,这样的理念是为了更好的发挥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节作用,减少法律约束管辖,最大程度地调动民事行为的积极性,发挥民事行为的作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十年保证期间并有明文禁止的法条,应推定为有效。
二、主债借贷之债与从债保证之债的关系
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两者之间具有牵连性,从债的产生要以一定的主债存在为前提,从债的产生依附于一定的主债,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从债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主债对于从债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其次,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再次,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三、主债诉讼时效经过对担保之债效力影响
上面已经明确了主债借贷之债和从债保证之债各自的效力和相互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主债借贷之债已经出现了问题,债权的清偿出现了风险,而从债保证之债仍然有效,那主债出现的问题会不会影响到从债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主债出现了瑕疵继而影响到了从债的效力,下面我们做如下分析。
从保证债权的角度讲,保证期间约定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合意的结果,保证期间û有经过,保证债权依旧具有实现的合法可能性。根据以上分析,明确了保证之债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上的可清偿性,债权人可以通过恰当的方式主张保证债权的实现来满足自己的债权,维护自身的利益。
根据从债与主债的关系: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从债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借贷之债是主债,保证之债是从债,从债的效力要受到主债的影响。主债对从债的影响表现为:由于债权人在主债上怠于行使时效利益,造成债权丧失时效保护,出现了权利的瑕疵,这样的权利瑕疵从主债传递至从债,也就是主债的瑕疵“传染了”从债。这样,保证人也可以援引诉讼时效经过的理由进行抗辩,即保证人可援引丧失时效为由予以抗辩拒绝债权人的还款请求。债权人对于主债借贷之债和从债保证之债仍然可以主张任何一方进行清偿,只是为对方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抗辩理由,如果对方以此理由进行抗辩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样以来,债权人的债权要得到清偿就会遇到很大的阻碍,面临巨大的风险。这样就好像主债利用诉讼时效悄悄的“偷走”了保证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法律上的风险。
以上就是保证之债的效力问题,主债借贷之债与从债保证之债的关系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实践中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很多,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走诉讼程序的,建议事先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的解决您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