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常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新婚姻法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为保护个人财产权,防止有些人不劳而获、借婚姻取得大量财产,应当将个人的经营收益作为个人特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这种意见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应当看到,经营收益与工资、奖金一样,都是个人的收入,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共同财产制下都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与法理相悖。如果从事经营的一方怕对方利用婚姻关系侵吞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所有,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作品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我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收益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这里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若离婚,我们认为这部分可期待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该包括已得和将得。
以上就是夫妻财产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夫妻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