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的类别有哪些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我们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1、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2、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3、金钱担保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主要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而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二、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
根据《担保法》第9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1、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2、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3、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以上是关于“担保的类别有哪些”以及“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