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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已经偿还部分债务 债务人可否再主张诉讼时效已过

此文章帮助了357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务人已经偿还部分债务

2011年1月3日,被告张某某因侵害原告李某某财产而欠下原告10000元并出具了欠据一份。其后,张某某于2013年1月向李某某偿还了5000元,因该笔款额是经第三人转手给李某某,故对该笔还款双方未写书面凭证。2014年1月,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余款5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答辩称该份欠据的诉讼时效已过,其亦不承认已经偿还原告5000元。

二、债务人可否再主张诉讼时效已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欠款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对于原告的诉请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有意见认为,对于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张某某于2013年1月偿还了部分款额,其还款的实际行动证明对该笔债务的认可,故该笔欠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3年1月张某某还款时起重新计算,故该笔欠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文认为,对于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欠据出具的时间为2011年1月3日,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主张过债权或被告承诺过还款。至2014年1月原告起诉时该份欠据的诉讼时效已过。

本案中的欠条出具的时间为2011年1月3日,欠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即诉讼时效应从欠条出具时起算至2013年1月3日。本案中原告未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期间要求被告还款或者被告承诺过还款,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故2013年1月4日起该份欠据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告丧失胜诉权。原告称被告在2013年1月偿还过5000元,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还款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并未承认这一情况,故本案中的该份欠条诉讼时效已过,原告丧失胜诉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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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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