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民间借贷问题,拔打免费民间借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  担保转让  >  个人/单位保证  >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应该如何确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应该如何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454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2011年3月2日,李某向孙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自2011年3月2日至2013年3月2日。黄某、褚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上述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偿还。孙某遂起诉黄某要求其偿付本金15万元、借款期间利息以及逾期利息。

二、保证责任应该如何确定

(一)本案属于连带共同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和按份保证,故债权人仅起诉黄某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是合法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据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责任保证。双方在借据中也未约定两保证人各自保证份额,故属于共同保证,而非按份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所以,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有权起诉债务人或者数名保证人中的任何人。黄某称应与另一保证人褚某分担债务,但债权人仅选择起诉黄某,并未起诉另一保证人,故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该种情况下,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黄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追偿。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视为无利息;但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保证人须对逾期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且借据上没有约定是否支付利息,孙某提供的关于利息约定的证言相互矛盾,属于利息约定不明确,应视为无利息,故黄某在借款合同期限内对利息不存在保证责任。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黄某除对借款本金1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外,还须对借款合同到期后的逾期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即从2013年3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人要注重自身利益,我们真心提示您应当主动跟进借款合同的履行程序,时刻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并依据现实情况采取适当举措,必要时要果断启动诉讼程序实现债权。
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民间借贷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个人/单位保证介绍,个人/单位保证内容,个人/单位保证方式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民间借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