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期间一方欠下巨额债务
2012年5月,张某某与李某某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6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两人同居期间,张某某先后向王某某借款共80000元。2013年10月,借款到期,经王某某多次催要,张某某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故王某某将张某某、李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诸法院。
二、同居期间债务应否共同承担
对于张某某在同居期间的借款,李某某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有观点认为,该笔债务系张某某、李某某同居期间的债务,李某某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本文认为,李某某应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要看该笔借款是否用于了两人的日常生产、生活,若用于了两人共同的生产、生活,则李某某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对于该案,首先要对“同居”与“合法婚姻”做一区分。所谓同居,一般是指男女异性之间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合法婚姻通常是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下,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发给结婚证的,即为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就是合法的婚姻。
具体到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本案要认定张某某在王某某处所借的款项是否属于张某某、李某某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了张某某、李某某共同的生产、生活,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该举证责任在于王某某,在王某某没有该方面证据的情况下,张某某的该笔借款应认定为系其个人债务。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的,便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同居”与“合法婚姻”的区分,在债务承担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