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必须有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的存在基础,也是债权代位权的前提。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才能行使代位权。怠于行使是指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有无故意过失或其原因如何,在所不问。
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的债权必要。所谓必要,指债权人有不能依债之内容以受给付之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之权利,以谋债权满足的实现之必要。
4、必须要债务人陷于迟延。债务人陷于迟延是指债权已届履行期,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并极有可能使债务履行迟延。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可以此为由而拒绝提前给付,债权人当然无法行使代位权。
二、如何确定代位诉讼的管辖法院
《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代位诉讼的管辖法院主要应区分其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间的不同,具体如下: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以上是关于“什么是代位权”以及“如何确定代位诉讼的管辖法院”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