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间借款打欠条
刘某某与付某某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二人于2006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做出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但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向付某某借款3.5万元,并给付某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的时间为2005年2月13日。离婚后,付某某持借条多次向刘某某讨要欠款,但刘某某对此拒不承认。无奈之下,付某某只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偿还欠款3.5万元。
原告付某某提出,被告刘某某于2005年2月13日向其借款3. 5 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因此被告应当依法偿还原告借款3. 5万元。
被告刘某某提出,其从未向付某某借款,至于欠条可能是在其醉酒的情况下所为。审理中,刘某某对欠条的真实性存有疑问,但拒绝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二、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本案中,刘某某向付某某借款的时间为2005年2月13曰,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根据上述规定,刘某某与付某某之间借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被依法解除,付某某向刘某某主张债权,并无不当。
刘某某对付某某向法院提交的欠条的真伪持有疑虑,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予以鉴定,但其拒绝鉴定,且陈述欠条可能是其醉酒时所为,并无相应证据支持,所以法院对刘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从本案可以得到一个启示: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有的可能是开玩笑,有的则可能是认真的,但无论哪种情况,当他们之间发生严重分歧甚至离婚的时候,这个借款纠纷就要靠法律途径来解决。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夫妻间“借款打欠条”也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