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还款义务
卞某某通过熟人介绍向某银行支行(以下简称“支行”)贷款50万元经营汽车修理业务,卞某某与支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由于经营不善,卞某某不但没有赢利,反而亏损不少。眼看贷款期限届满,为规避法律义务,卞某某与妻子经过商议决定进行假协议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卞某某原有的一套价值110万元的两室一厅的住宅归妻子所有。
贷款到期后,支行多次催卞某某还款。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支行本欲向法院起诉,要求卞某某偿还借款,并准备胜诉后申请执行其所有的两室一厅住宅以偿还借款,但得知卞某某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已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上述住宅给了卞某某的妻子,于是支行将卞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卞某某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
二、能否申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本案涉及的是贷款人的撤销权问题,核心在于贷款人在借款人假借离婚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时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产生如下效力:
(一)对债权人而言,有权请求第三人向自己返还该第三人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这些财产和财产权利返还给债权人后,债权人不能直接从中实现债权,则有义务将其加入到债务人的总财产中,作为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共同担保财产。然后债权人才可以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实现债权。如果这些财产和财产权利是债权人债权的标的,则债权人可直接从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中实现债权。
(二)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的行为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包括:债务人放弃自己债权的,视为未放弃;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视为未转让; 债务人承担债务的,视为未承担;债务人向其他人让与债权的,视为未让与。
(三)对相对人而言,因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相对人从债务人的行为中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应返还给债权人,而非返还给债务人,原物不能返还时应折价补偿。
本案中,支行若要实现债权,存在一个先决条件,即卞某某必须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而卞某某曾经有足够财产住宅来偿还债务,但现在卞某某已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将住宅无偿分给其前妻。在这种情况下,支行要实现债权,只能根据《合同法》第74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撤销卞某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卞某某的行为使得作为债权人的支行完全符合上述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因此支行可以依法行使其撤销权,以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