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暗藏着风险,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民间借贷也能够纳入到正常的金融体系,在法律上给予保障才能促进其健康发展。
中国法律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不清,民间借贷行为及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对民间借贷一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从具体执行看,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如典当行由商务部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监管主体的多头运作造成监管混乱,使得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事前管理、日常监控能力严重不足,只能被动地处理民间借贷违约事件,民间借贷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
另外,某些放贷中间人暴富起到的财富效应,使得个体参与者往往忽视投资风险,将放贷视为个人财富快速增加的捷径;企业也因主业利润低下,转而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通过放贷赚取利差。对利润的过度追求以及对风险的忽视,导致部分个人和企业行为短期化,助推民间借贷市场迅速膨胀。
民间借贷主要依赖于血缘、亲缘、地缘等民间信用体系,在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下降、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违约率也自然上升。
二、民间借贷纠纷应遵循的原则
(一)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起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出借人明知对方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三)以借款人的名义出的借条借据代其借款的行为人,发生争议时,行为人不能证明,借款人又不承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国家有关机关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借据,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来支持自己的观念。
(五)群众之间有期限的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付逾期利息时,可以参照银行的同种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六)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限制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此问题。
(七)借贷双方在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银行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八)出借人不得将利息算入本金中谋取高额利息,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的,借款人只返还本金。
(九)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借款人有可能转移、变卖相关财产的,国家有关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避免造成财产的损失。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应遵循的原则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