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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特点,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

此文章帮助了193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特点

(一)同一个被告在较短时间段内向多个原告(三个以上)借款,而且约定的利息较高(一般为月息2分以上),借款数额也较大(十万以上)。因为近些年以来,金融机构审批贷款的流程越来越规范,造成了门槛较高、限制较多,导致一些生产经营者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时,想要较短时间内得到资金,往往只能选择高息的方式在民间筹措资金,于是同一被告向多人借款的案件明显增多。此外还有一部分债务人以借贷为手段,实则以敛财为目的,骗取多个债权人钱财后携款潜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二)借款人借款时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或偿还能力较差,但是因为诚信观念差,违法成本较低,为了个人物质利益的享受,还是积极寻求向出借人借款。此类案件法院受理之后,尽管结案容易,但是由于借款人无偿还能力,还有一些借款人故意躲避造成下落不明的状态,造成执行率低,出借人的借款很难得以执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造成法院威信降低。

(三)以投资担保公司为存在形式,以职业放贷为实质内容的案件日趋增多。

从已经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许多案件作为借款的借条,其格式、利息约定、内容描述等均为一模一样,而且普遍都在借贷关系中明确约定的利息较高,此类借贷均出自于投资担保公司之手。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虽在借据上没有写明约定的利息,但在借款时已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扣除。这种专门以放贷为产业的个体或公司,目前有增多的趋势,对良好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混乱。

(四)出借人因贪图利息导致风险防范意识降低。

借款双方当事人直接认识的不多,大都是由双方的熟人(指有亲戚朋友或同学等关系)介绍才认识,而且约定的利息都较高,但是有抵押担保的很少。出借人其实并不了解借款人的信誉情况,资产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对借款人的印象都是从熟人那里得来的。一旦借款没有收回,此时再想到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已为时过晚。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

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导致借款人恶意借款后不还。致富观念不正确,导致投机暴富思想蔓延。人们风险意思不强和法律意思欠缺,导致借贷关系的担保手续不全等等。

(一)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导致借款人恶意借款后不还。

有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是为了骗取借款,故意编造借款用途,许诺高息利诱出借人,答应出借人提出的还款期限、利息等条件,而事实上借款人根本就没有打算来偿还借款,有的只是以支付部分利息的方式来拖延时间,麻痹出借人,条件具备时为骗取更多借款而准备。一旦纸包不住火,东窗事发,借款人就办理假离婚、举家外出等方式逃避债务,导致本应该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混乱。

(二)致富观念不正确,导致投机暴富思想蔓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贫富差距较大,经济落后的人们急于想通过民间借贷创造财富。手中握有富余财产的人想通过借贷关系谋求更大的财富利益,认为只要舍得投资就会有收益,须知高收益自然有高风险的存在,投资的相关知识却没有认真学习,导致人们在较大的经济收益面前,没有认真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

(三)人们风险意识不强和法律意识欠缺,导致借贷关系的担保手续不全。

许多当事人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没有到房管、交管等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自以为按照传统习惯办事,只要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书原件就享有抵押物的权利。大多数出借人未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进行审查,害怕较真审查会错失机会得到利息收益。另外,还有的借款人利用出借人不熟悉借贷的规定,故意重复抵押、提供虚假担保等情况。

(四)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目前的现行法律之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从业门槛较低、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司法实践中审理民间借贷的案件,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几部法律来处理,而且相关规定较为笼统。随着民间借贷纠纷出现形式多样化,急需出台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地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特点,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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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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