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责任的共同特点
(一)责任主体为二人以上。在发生补充责任时,总是会有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的,仅为一个主体应承担责任时不存在补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属于共同责任,共同责任中才会发生各责任主体之间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如果仅有一个责任主体,则不发生各责任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也就无所谓补充责任。
(二)多个责任主体中有的须先承担责任,这一责任主体可称为先责任人或者第一顺序责任人;有的是在先责任主体不能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才承担责任,此可称为后责任人或者第二顺序责任人。如果前一顺序责任人已经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后一顺序责任人就不必承担责任。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后一顺序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被称为补充责任。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指出,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如果各责任人间在承担责任上无先后顺序则谈不上所谓“补充”。
二、什么是追偿权纠纷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神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一)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
(二)根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担保法》第57条规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作出质人时的情况。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赋子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尤效担保的担保人,开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以上就是补充责任的共同特点,什么是追偿权纠纷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