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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率约定不明确 借款人是否还需要支付利息

此文章帮助了242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借款利率约定不明确

蒋某某经营药品生意,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向朋友郑某某借款。蒋某某向郑某某出具一张借条,其中栽明:借款金额共计40万元,2005年年底还25万元,2006年年底还15万元。2005年年底, 蒋某某按照借条约定偿还了25万元,并向郑某某支付了一年的利息, 利息是按照月利率12%计算的。2006年10月,双方因偿还借款问题发生纠纷,郑某某把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蒋某某偿还15万元的 款并要求按月利12%支付利息。但未就利率问题提供确凿证据。

二、借款人是否还需要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实际上就是《合同法》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以调整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关系为主,同时,也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了一定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釆取的是口头形 式还是书面形式。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这类合同往往需要设定担保,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仅有意思表示的一致就可以成立。因此,金融机构借款时,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借款合同即为成立。 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都是互助性质的,不支付利息的情况居多,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这一事实能否被证明,因而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很多情况下是一手交钱,另外再写一个简单的借据,形式上比较简单,过程也不那么复杂。即使当事人采用了书面形式,借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须支付,否则会给借款人增加过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一定要支付利息,因为 许多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是出于营利目的,而是出于亲情、友情等情感因素。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债务人可以不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确定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 定。对自然人借款利率作出限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债权人高利放贷的行为。这些都与向金融机构借款有着很大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债务人都需要根据借款的期限等情况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营利性的,要通过贷款收取的利息来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4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对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的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规定虽然是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实施的,但与合同法没有根本的抵触,因而在未废止前,仍应当是有效的。即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当事人约定有利息的前提下,如果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本案中,郑某某认为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且借款后蒋某某巳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同时根据蒋某某承认已支付了一年的利息的事实,说明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蒋某某需支付利息。在郑某某和蒋某某已经约定利息的前提 下,郑某某无法举证证明月利率是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的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应该是要求蒋某某支付利息,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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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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