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张某某、李某某是中学同学,二人从小一起长大,交情很不一般。高中毕业后,张某某下海做起了服装生意,买卖很是红火。而李某某则通过关系进了一家农机公司,收入不高。看到好朋友的钱越赚越多,李某某的心里也痒痒起来,于是便打算辞职下海做生意。李某某看中了餐 饮业,便从张某某那里借来了20万元的启动资金,开起了餐馆。但由于没有经营管理经验,很快生意便陷入困境,不得不关门歇业。而此时的张某某也因为要急于购进一批夏装而四处筹措资金。张某某找到李某某,希望他能归还一部分借款,以缓解自己资金紧张的现状。李某某认为张某某不应该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来要欠款,这种雪上加霜的做法不够仗义,于是便以自己所有的钱都赔到了生意里为名予以推托。张某某通过李某某的妻子得知李某某在一年前曾经借给自己的表弟10万元钱买房,现在已经到了归还的时候。于是张某某便找到李某某,希望他能在收回这笔借款后归还自己一部分。李某某表示自己碍于亲戚情面不好张嘴要钱,如果张某某一定要钱,就让张某某自己去要。张某某找到李某某的表弟,向他说明了来意,李某某的表弟表示,自己借的是李某某的钱而不是张某某的钱,张某某没有权利来向自己要钱。张某某感到气愤和无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及其表弟清偿债务。
二、贷款人能否代位取得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具体来说,第一,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在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中,原告一定是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被告则是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二,债权人只能在债权范围 内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超出债权的范围。第三,债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或者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尚未超过2年或者1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债权人不得再行使代位权。第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债务人李某某对第三人即李某某的表弟享有10 万元的债权,而对于这一到期债权,李某某在可以行使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为名怠于行使,从而使张某某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由此可见,这一情形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张某某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对李某某的这10万元债权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费用应当由李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