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当事人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和范围的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债权文书中涉及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的,担保人应提交担保财产的权利证明及担保人决策机关(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五)涉及房产的,应提供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无查封、无抵押的证明;
(六)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范围及其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