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给裁定行为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0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执行的依据和范围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那么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当包括财产保全裁定,但问题是《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章节是在第一编总则中,而且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都是由案件审理庭室承办的。《民诉法》执行程序是第三编,这样习惯思维给人一种错觉,认为有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裁定是执行行为,而案件审理庭室承办裁定的执行就不认为或不认可是执行行为,至少是没这么想过。其实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程序问题依据的就一部《民诉法》,审理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二、申请人与案外人争议的性质
申请人认为申请保全的财产是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财产,所以为将来判决后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主张权利则认为所保全的财产是自己的,双方发生争执。本来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保护自己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诉讼手段,人民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是一种程序上行为,但在这种程序中,因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要做出处理确认保全争议的财产是案外人的,还是被告的, 解决的却是“实体问题”。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与案外人的争议,实际上就是“确认之诉”。
我们国家的诉讼法基本制度实行“两审终审”,也就是说对一个争议的实体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从程序上应有两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判。那么从理论上讲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裁判也应由两级人民法院做出处理。
以上就是如何给裁定行为定性,申请人与案外人争议的性质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