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一)债权人未能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
(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
(三)公证机构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完成核实;
(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人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提起的诉讼。
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当向债权人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后,应当将核实债权文书履行状况的过程和结果制作成询问笔录、工作记录等书面材料归档保存。
二、出具强制执行效力证书应注意的问题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债权文书、询问笔录和告知书上捺指印;
(二)债权文书涉及股权、不动产的,以查阅登记机构档案的方式进行核实;
(三)信函核实宜采用国家邮政机构寄送的方式;
(四)电话(传真)核实宜以录像、录音的方式保全核实过程;
(五)对民间借贷、非金融机构的还款协议,以及《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文书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力公证的,宜更加谨慎;
(六)当事人对债权文书中的修改、补充内容应当记载在债权文书中或者另行订立补充条款,不得以载入询问笔录代替。
以上就是不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形,出具强制执行效力证书注意问题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