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
江某某向罗某某借款1万元,并且给罗某某出具了借据。因借款到期后已经过了较长的一段时间,罗某某向江某某催还借款时,江某某矢口否认。二人争执不下,罗某某便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某返还自己的借款1万元。罗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称原件由于时间较长丢 失了。
二、还款要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 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其中,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之所以被称为书证,是由于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这种书面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书写的、答应的,也有刻制的;既有纸张的,也有竹木、布料、石块的等;它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这也是书证最根本的特征。曰常生活中,书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文书、商标图案、合同、票据等。
本案中,原告罗某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属于书证,即以其文字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根据该条规定,原告罗某某应当向法院提交借据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 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原告罗某某提供的是借据的复印件,同时罗某某也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江某某向其借款的事实,而被告江某某又不予承认借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因此,罗某某提交的该借据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不能证明江某某向其借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原告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判决驳回罗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