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中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李某与黄某是好朋友,2013年5月份,李某向黄某借款2万元,由于两人关系较好,黄某就给了李某现金2万元,没有让李某打借条。去年4月,黄某手头比较紧,便在与李某用qq聊天时说,自己要交保险,希望李某向自己账户中打2万元。李某当时承诺,最近要进一笔钱,等钱到后就向黄某账户内打钱。
黄某一等就是一年,李某仍没有还钱的意思,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2万元借款。尽管黄某没有借条,但在开庭时,李某认可双方的qq聊天记录,但称自己并不欠黄某的钱,只是双方关系较好,要好意帮助黄某才答应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qq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遂作出判决,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黄某人民币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大都属于书证范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包括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如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二、民间借贷不能忽视证据
张某和李某是一个公司的同事,彼此间常有些小额借款,不过都是今天借了明天还。2014年3月14日,张某声称要回老家一趟给爸妈带点东西,先借李某5000元,回来就还。可是直到张某回单位一周后还是不提还钱的事情。李某催款时,张某声称自己没有借过李某钱,因为从来借的小钱都是第二天会还的。
经审理,惠济区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张某借了自己5000元钱,但是没有提供过借条、欠条等书面证据,无法证明与被告张某之间有借贷关系,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李某要求张某偿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
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自然人之间借贷一定要签署书面协议,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没有收据、欠条,法院也会受理案件。不过这些并没有改变还款前提——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钱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