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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过失造成借条缺损 法院驳回债权人还债请求

此文章帮助了279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人过失造成借条缺损

赵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其向李某提出借款10万元。2012年11月18日,李某拿出赵某向其出具的10万元《借条》要求还款,而赵某则提出已于2011年8月15日归还该款,且李某曾在原《借条》的右下部注明“已归还”字样。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于是闹上法庭。该《借条》:长250px,宽200px,有几条明显对折痕迹,《借条》右下部缺损,缺损部分呈不规则三角状,边缘毛糙,其他地方保持完好。李某称将《借条》折叠后放在口袋中,《借条》长期被汗水等浸湿而导致部分缺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生活常识《借条》折叠后放在口袋中,汗水只能逐层地渗透,《借条》被汗水浸湿,必然由最外部的第一层渗进《借条》的第二层、第三层……,可是,本案中的《借条》除右下部缺损,其他地方保持完好且无浸湿痕迹,故李某对《借条》缺损原因的解释不符合常理。李某是《借条》的持有人,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借条》缺损,现对《借条》缺损又无法充分说明,其应承担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李某要求赵某偿还10万元本息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驳回债权人还债请求

本案的特殊处在于:赵某提出其已归还了涉案的10万元借款,且由债权人李某在《借条》的右下部注明“已归还”字样,但《借条》的右下部已缺损,而赵某又无法提供其他已还款证据,如不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无法判断李某陈述的真实性。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指在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就本案而言,首先,法庭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举示的书证应当完整,如举示的书证有缺损,举证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否则,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李某对《借条》缺损的解释,与《借条》的客观现状相矛盾,李某又不能排除其通过损坏《借条》,改变证明内容,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性,故李某仅出示《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而法院驳回李某要求赵某偿还10万元本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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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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