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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银行可否中止发放贷款

此文章帮助了289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借款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2015年5月12日,某实业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实业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向银行贷款150万元,期限自2015年5月12日到2015年11月12日,月息为6‰,如果实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商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合同签订后,银行先向实业公司发放部分贷款30万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內,实业公司经营不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不仅出现了多个债权人向实业公司索要欠款的情况,还出现了因拖欠职工工资被诉至法院的情形。鉴于此,银行决定中止履行与实业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并于同日向实业公司发出中止履行的通知书,通知中提出,如果实业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1个月内提供适当担保,可恢复《借款合同》的履行。但之后,实业公司未能在银行要求的1个月内提供相应担保。银行于是向实业公司发出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实业公司收到解除通知后,多次与银行交涉,要求银行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最终未有结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银行继续履行合同。

二、银行可否中止发放贷款

本案中,银行与实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银行首先应当向实业公司履行义务即发放贷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银行发现实业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在此情况下,银行中止履行双方的合同是公平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银行向实业公司发出中止履行通知后,实业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银行提供适当担保,也未能恢复履行能力,银行有权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实业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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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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