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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主张的债权尚未到期 法院应该如何裁判

此文章帮助了999人  作者:天津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务人主张的债权尚未到期

2016年2月6日,王某向邓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12%,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半年后,因邓某急需用钱,遂要求王某提前还款,王某以还款期限未至为由拒绝还款。故邓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法院应该如何裁判

若邓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可以主张未到期债权,法院该如何处理?有意见认为,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邓某的起诉。借款尚未到期,王某的履行期限未至,邓某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应从程序上驳回邓某的起诉,保留其诉权。

本文认为,应从实体上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邓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到期还本付息,邓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可以要求王某提前还款,故应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邓某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王某、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符合立案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邓某主张王某还款,因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了一年的借款期限及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未到,邓某要求王某提前还款,没有相应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而裁定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从程序上驳回原告起诉的司法行为。本案中邓某起诉王某还款符合起诉条件,故应该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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