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离婚一方为子女申请助学贷款
熊某于1998年与丈夫卢某经媒人介绍相识结婚。1999年12月,双方生育儿子卢某某。熊某与卢某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后熊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卢某离婚。2015年,卢某儿子卢某某考上大学之时,其作为共同贷款人与儿子卢某某在银行贷了一笔助学贷款,卢某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熊某共同承担。熊某则表示自己未在贷款人处签字,不应承担该笔债务。
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离婚时对该笔助学贷款应如何处理,有意见认为,该笔贷款应认定为熊某与卢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因为该笔债务是为了供儿子卢某某上大学而贷,是二人的法定义务。
本文认为,该笔贷款应由卢某与儿子卢某某两人共同偿还。因为贷款是由二人签字贷出,熊某并未在贷款书中签字。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卢某某已经上完了高中,根据相关规定,供养卢某某上大学并不是卢某及熊某的法定义务,故该笔贷款不能认定为是熊某与卢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助学贷款是用于儿子卢某某读大学所需的费用,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是家庭共同债务。
最后,卢某某作为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贷款书上签了字,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应承担还款责任。卢某在共同贷款人处签字,是其自愿与儿子共同偿还助学贷款的意思表示,卢某应与儿子卢某某共同偿还借款。而熊某并未在贷款人处签字,该笔债务既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也不是家庭共同债务,熊某没有义务偿还该笔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