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欠下巨债自杀
2014年8月,嗜赌如命的王女士欠下赌债40多万,不堪“债主逼债”后自杀,债主便持借条逼其丈夫还钱。
二、丈夫是否要替妻子偿还赌债
本文认为,无须偿还。赌博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因此,赌债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个人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不偿还。
赌博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受治安管理法规和刑法法律调整。当事人因赌博产生的给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能纳入民法上的债之范围。
本案中的借条承载的借款合同违背了善良风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因此,对于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合同要确认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内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王女士所欠赌债全部是用于个人筹措赌资,而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生产或者经营,所以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丈夫不用代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