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方在借条上签字
2012年10月,张某因急于用钱,通过李某找到颜某向其借款1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2‰,每月1号还息。利息款由张某以现金形式交付于颜某。张某给颜某写下欠款10万元的借条,李某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11月张某按期还完第一笔利息款,之后数月未按时还息。后颜某多次打电话催促张某还本付息未果。为此,颜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还款,张某称李某应和其一同承担责任。
二、 第三方签字的行为如何定性
对李某在借条上签字的效力如何认定,有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保证责任。在张某拒不还款的情况下,李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本文认为,李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李某在借条上签字其目的是证明张某向颜某借款10万元,并非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与颜某并未约定保证责任,李某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其目的是用于证明张某与颜某之间确实存在借款的事实。
其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事务,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本案中,李某并未给自己设定任何义务。张某要求李某一同还款的行为,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同意与其一起还款。
综上,张某应当偿还颜某的借款,李某只是本案的证明人,无须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