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欠债未还
2011年4月5日,刘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好友蒋某某借款80000元整,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4月5日之前,利息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2013年3月1日,刘某某因车祸死亡,留有遗产车辆、房屋等若干。蒋某某遂向刘某某的妻子谢某某主张该笔借款,谢某某以借款主体并非本人为由拒绝还款。
二、 债权人是否可以起诉遗产继承人
本案中,债权人蒋某某有无权利直接以债务人刘某某的遗产继承人谢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有意见认为,目前蒋某某还不能起诉谢某某,需要待2013年4月5日还款期限已到,刘某某的继承人仍没有还款,那么蒋某某则才能以谢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文认为,蒋某某可以直接起诉谢某某,因为刘某某已经死亡,其未到期的债务应当视为到期,况且谢某某的继承与蒋某某的债权主张存在直接的厉害关系。
蒋某某目前就可以直接以谢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谢某某偿还刘某某所欠之债务。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死亡,债务未到期,债权人直接起诉继承人偿还债务的情况时有出现,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笔者从保护债权人的立场出发,及双方之间的厉害关系进行分析:
(一)在法律适用方面,虽然刘某某死亡时所欠债务尚未到期,但刘某某作为债务人已经死亡,要求刘某某履行欠条上的债务已不可能。换言之,作为一方当事人刘某某的死亡造成该借条名存实亡,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就不能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即已不能适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同时,在本案中,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及减轻当事人诉累出发,如果仍按借条所载时间履行,那么遗产如何处理?先继承则会导致债权人债权实现更加困难,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先提存则会导致增加额外的费用。本案中,刘某某死亡后,谢某某以借款主体并非本人为由拒绝还款,此时债权人蒋某某仍不能主张权利则会利益受损。
(二)蒋某某与谢某某之间就继承与偿还债务之间在本质上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蒋某某能以谢某某为适格被告进行起诉。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遗产自然就归属于继承人,而遗产是债务人,即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得到清偿,在这些遗产上,债权人的债权及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均要从这些财物中实现。那么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蒋某某与债务人的继承人谢某某之间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既然双方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那么债权人就有权直接起诉遗产继承人。
综上所述,本案中,谢某某是适格的被告,即使该债务未到期,债权人蒋某某仍可以起诉刘某某的遗产继承人谢某某,要求还款。但是还款数额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