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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326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在股权质押中,质权人和出质人就是一个杠杆的两极,双方受制于达成的质押协议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了解清楚股权质押对于双方的效力,是建立股权质押、实施股权质押的前提,那具体来说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是什么,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是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二、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3、质押期间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以上是关于“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的介绍。15年的股市风暴,让诸多投资人对于此种担保方式有了更深的体会。正如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所说,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大股东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融资的规模一般都不会太小。所以请专业律师的协助可谓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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