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凭据的借贷应怎样取证
原告张飞称,被告董卓跟他借款1500元。考虑是熟人,张飞碍于情面没有让董卓立借款字据。两个月之后,借款人董卓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又过了很长时间,张飞看到董卓还没有还钱的意思,就找到董卓催要借款,但董卓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之后张飞多次催要此款,董卓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告上法庭后,董卓辩称:我只欠原告400元钱,已经还给他了,现在我不欠原告钱了。
公堂之上,原告张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关羽的一份证言作为证据。被告董卓对此份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传唤证人关羽到庭,当庭陈述作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指证。最终,绥中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董卓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董卓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张飞借款1100元。
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关羽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所以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民间借贷证据的相关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现实中,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之所以能出现上述情况,都是不注意保留证据造成的。凡是打借条的,在还钱时一定要把借条收回,或让对方出收条。出借方不仅要保留借条,还要注意在交付借款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把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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