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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谁来对民间借贷进行举证

此文章帮助了278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乔某持一张借条复印件起诉至法院,称其于2013年春天在网上认识了周某,并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随后,周某向其借款2万元。同年7月31日周某到乔某家居住,且签订了结婚协议,后又于9月1日离开乔某家,离家时偷走了借条及结婚协议的原件,现乔某与周某无法沟通,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返还借款2万元。周某到庭后答辩称,其已于2014年7月31日将2万元偿还乔某,借条原件被乔某当场撕毁。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证据规则,书证应出示原件。借条原件是认定出借方与借款方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乔某不能向法院提交借条原件,其关于借条被周某偷走一节,乔某虽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均为乔某单方陈述没有证据佐证,故其在公安机关报案所作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借条被周某盗走的证据,对于乔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判决驳回了乔某的诉讼请求。乔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乔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到的是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与举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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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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