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长沙男子龙小华(化名)与邓娟(化名)系夫妻。由于“第三者”谭萱(化名)的介入,龙小华与其同居。同居期间,龙小华向谭萱借款十一万两千元,龙之后偿还了一万元。谭萱为了追回剩下的十万余元的债务,将龙小华与邓娟一起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述债务发生在龙小华与邓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龙小华、邓娟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邓娟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龙小华与谭萱之间的借贷事实,虽然发生在龙小华与邓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当时龙小华与邓娟夫妻关系恶化,谭萱与龙小华同居,龙小华将向谭萱所借款项用于与邓娟家庭生活不符合常理。如果要邓娟对龙小华与谭萱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则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因此,二审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由龙小华负责偿还。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