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7月份,嗜好赌博的宁乡男子周新良向开赌场的姜勇借钱,姜勇于当日将66万元现金支付给周新良,收到周新良借条一张。2010年,姜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姜勇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有几次称66万元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又有两次称66万元系赌债。2010年7月9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姜勇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姜勇出狱后,起诉周新良追索66万元债务。
法院观点
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将该66万元认定为合法债务,支持了姜勇的诉讼请求。周新良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结合姜勇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参赌人员及证人出庭作证的陈述以及款项来源,诉争的66万元款项是赌债更具有可信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故而对该66万元赌债不予保护。
律师说法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仍借款给对方,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受到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