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与郭某系同村好友,应郭某要求,二人于2013年7月向原告陈某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一年,两人在借条借款人处均签字确认,但借款实际由郭某支配。借款到期未还,现原告陈某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0000元。李某以借款为两人所借且实际为郭某支配为由提出异议。经查,郭某因吸食毒品现正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法院观点
李某系共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有权仅起诉李某。但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郭某系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诉讼当事人,法院应依法通知郭某参加诉讼。因郭某被送往强制戒毒,无法参加诉讼,依法应裁定诉讼中止,待中止事由消灭后恢复审理,判令李某、郭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李某与郭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可要求任一连带责任人承担清偿责任,陈某可选择性起诉,既可以将李某、郭某一并起诉,也可以只选择其中的李某作为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陈某起诉李某一人完全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是为共同诉讼。对于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者具有必须合一确定的牵连性的共同诉讼,必须由法院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同时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