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处理,主要在于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还规定了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从这里可以看出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以及明确国家公权力从私权中抽身作为观望和保护人的立场。
民法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分为了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61条规定的返还,赔偿,恶意串通情况下追缴、返还,这个层面侧重于还原私权权益;第二个层面是134条第3款中规定的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等民事责任,这个层面侧重于体现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说司法制裁手段。
提供赌资的行为,是合同关系,也是民事行为,更是被国家确定为非法活动的民事行为。因此在处理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时,应区别于一般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体现司法制裁的民事责任,以彰显使法律后果与民事主体过错相适应的立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