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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的构成要件,是否必须以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此文章帮助了163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务转让的构成要件

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第二是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二、是否必须以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1994年3月胡某所属的宏业房地产公司将毛条小区2号楼发包给泾阳县建筑公司承建,负责人是张某,程某给张某工队供应水暖材料,欠程某水暖款32570元。2000年1月6日张某在该欠条上签注“欠款同意在胡某付款中扣除”;胡某在该欠条上同样签注“同意以张某付款中支付”。因付款发生争议,程某将胡某起诉于法院,要求胡文支付欠款32570元,并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

再审判决结果

咸阳市中级法院指令秦都区法院再审。秦都区法院再审后,判决认为:张某作为债务人欠原告的债务转移给胡某,符合债务转移的条件,该转移行为有效。但对胡某作为债务承继人的性质,抗诉机关认为应为职务行为,依据债务转移法理,次债务人接受债务,不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为前提,即债权债务转移具有无因性。该条据上仅有胡某个人署名,故其行为性质界定为职务行为理由不足,抗诉机关的此抗诉理由不成立。判决维持本院(2006)咸秦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

宣判后,胡某提起上诉,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债权债务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但债权债务转让无因性理论,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本案重大启示在于:债权债务转让具有无因性,即债权债务转让不以原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为基础条件,只要受让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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