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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法律常识,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成立

此文章帮助了273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借款合同法律常识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1、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四)借款合同还应当包括依法约定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成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六、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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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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