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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继承其借款债权吗

此文章帮助了151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1999年5月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的父亲王某某借款60 000元,用于做生意,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王某某于2002年4月20日去世。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李某仅于2003年给付利息3 000元。2004年7月24日,经协商,被告李菜重新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裁明借到王某人民币60 000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此后,被告李某分文未还。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60 000元,并从200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法院观点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欠款属实,原告的父亲王某某于2002年4月20日去世,生前没有处分其财产,也没有遗嘱处分其遗产。王某某的妻子张某女,有两子女即原告王某和其妹王某女,王某某去世时其父母均去世。在诉讼过程中,2004年9月14日,张某女出具赠与声明,将王某某生前借给被告李某的60 000元债权中应属于其本人的份额及应属于其本人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王某。之后王某女作出弃权声明,放弃对王某某遗产的继承。

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为债权人死亡后,虽然债务人给继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如果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债权人去世后,其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取得,并由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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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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