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纠纷涉嫌罪名有哪些
1、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集资诈骗罪(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5、贷款诈骗罪(第19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6、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7、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影响借款合同效力吗
刑事犯罪和借款合同效力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承担刑事责任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不包括对借款合同效力的评价。犯罪行为并不当然影响借款合同效力,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最终还是应当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1、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定刑法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行为人刑事上构成犯罪,同时也触犯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项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借款人在刑事上构成诈骗犯罪,在民事上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构成欺诈,如果该欺诈行为仅仅损害了相对人或第三方的利益,应认定借款合同可撤销,债权人未主张撤销权的,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3、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并非所有涉及刑事犯罪的借款合同都被判有效,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仍有可能因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最终被判无效。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表现为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谋,贷款人亦参与到犯罪过程之中,典型如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罪且贷款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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