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账凭证的效力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第9条规定:
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条已经灭失,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出借人承担。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年)》第七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二、仅有转账凭证由谁举证
依据合同法等相关实体法规范,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若要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权成立,则原告应当至少证明以下三项构成要件:(a)借贷合意,(b)款项交付,(c)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之间存在对应关系。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要件c通常可以a与b自身的属性来证明,一般不需要单独证明。之所以将构成要件b称为“款项交付”,是特指单纯的钱款所有权移转,而不包含该钱款性质等意思;于此含义上,“款项交付”与“借款交付”相区别,当表述为“借款交付”实际已将构成要件c隐含其中了。例如,《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一书(第284页)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作为出借方不仅仅要提供借款合同、借据、借条等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依据,同时还要提供借款交付的凭证,才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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