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法律保护的利息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法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了一个自然债务期间,也就是说在24%至36%这个期间的利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如果借款已经履行的,认为是自己的默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高于36%这个上限,既然已经履行,法律也予以认可。如果没有履行的,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不能写入判决书,没有强制力,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2、不同主体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推定规则不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款项交付为生效要件,立法以鼓励互助互利、促进和睦为目的,因此在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明时应推定系无偿借款。但商事交易行为具有逐利性特征,对商事主体参与其中的民间借贷行为应推定以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法释第二十五条区分了无约定及约定不明两种情形,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与其他借贷做了进一步的区分,体现了前述原则。该条第二款规定在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下,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违约金和利息能合并计算吗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通过律师费、服务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形式掩盖超出法律规定限度的高额利息。需要注意的是,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性质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考虑到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与利息相同,为防止出借人规避法律,以违约金的方式获取高息,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情形,应认定最终收取总额不应超过24%的上限。该规定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即可参考逾期利息的标准来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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