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
我们首先应当明确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而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的保护期间,是指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将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制度。二者进行比较,使我们能更加清楚地了解它们的特征:(1)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2)除斥期间届满,消灭权利本身;诉讼时效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使债权变为无强制力的自然债权。(3)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计算;诉讼时效则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计算。
二、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误区
实践中,当事人在约定保证期间时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作法,引起纠纷。如:
1、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有的当事人对保证的概念和有关规定不了解,约定的保证期间终结的时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是这样,该保证合同或保证款无效,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有的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会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视为约定不明,该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民间借贷中往往会有这种情况,债权人既未与主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又未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误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作为从债务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自然随之中断,因而不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等到起诉时再向保证人主张的时候则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还有的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或因起诉后不交诉讼费、或不经法庭许可退庭、或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等情况,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不仅主债务诉讼时效不能中断,而且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不能中断。因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虽有主张权利的表示,但最终又放弃了权利,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还有的债权人虽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不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义务,既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了,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仍在连续计算。因此,债权人切不可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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