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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36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刑法》对该罪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2011年实施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该罪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有哪些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与“民间借贷行为”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借入资金的去向,前者借入资金用于借贷等非法营利活动,而后者仅用于生活消费等非营利活动或生产经营等合法营利活动。正是基于借入资金去向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才有其生存的合法性空间。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要求:第一,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第二,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可见,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不仅可以还本付息的方式进行,而且借贷利率可以超过金融机构的法定贷款利率,只要不用借贷资金开展信贷业务,贷款利率不超过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本着私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均可认定有效。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区别并非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特征,而是在于是否以借贷的资金非法进行信贷活动,这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危害实质和立法规制的原意所在,也是实践中正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本保证。

以上是关于“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有哪些”的介绍。为避免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融资时应明确下述三点:一是借入资金的用途应确实用于生产经营而非非法营利活动;二是借入资金未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三是借入资金的对象应为特定对象。一旦被控犯罪或者陷入民间借贷纠纷,最明智的就是请专业律师介入,尽可能地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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