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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立案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此文章帮助了299人  作者:福州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借贷纠纷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债权凭证进行形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原告可据以起诉的债权凭证进行了列举,包括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据范围较为宽泛。形式审查的标准亦较为宽松,体现在“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外欠条亦被明确纳入可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债权凭证范围,即使原告仅提供欠条,法院亦可先以民间借贷案由立案,而在以往的实践中,部分此类案件被列为欠款纠纷或债务纠纷。

二、立案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归还借款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法释第十六条对原告的举证证明责任要求较低,人民法院可依据其在起诉时提交的债权凭证证据予以认定。这是因为债权凭证即具有推定性的证据效力,如被告未作相应抗辩,即应认定原告对于借款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已告完成。相反,在被告提出抗辩的情形下,原告则可能仍需继续举证。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以上是关于“借贷纠纷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立案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介绍。需要注意,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抗辩共有五种,均属于对事实的抗辩,不同抗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所以如果陷入借贷纠纷,不妨请专业律师介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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