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纠纷涉嫌犯罪如何处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五条、2014年“二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目的是保护债权人以同一尺度受偿。需要注意的是法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其资金用途应当仅限于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在审理企业向内部人员筹集资金的民事案件中,应合理注意是否存在“二高一部”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列举的企业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情形;以及第三条第(二)项列举的企业“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情形,以区分罪与非罪。
二、借贷纠纷涉嫌犯罪是全案移送或继续审理
1、强调存在法律上牵连关系的案件应当“先刑后民”。
法释第七条规定,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认定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需以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的,应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由此可见,基于同一法律行为、同一犯罪事实分别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决定民事案件的审理走向,则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
2、强调基于不同事实的案件应“刑民并行”。
法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法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换言之,对合同效力的判定仍应以民商事法律规范为依据,包括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亦不能当然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以上是关于“借贷纠纷涉嫌犯罪如何处理,全案移送或继续审理“的介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力军为中小民营企业,对基于扩大生产经营需要而筹措资金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讲,为避免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应最好请专业律师介入,仔细辨别,避免被错误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