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条件是债务承担必备
债务承担是需要同时具备以下的四个条件,在四个条件具备完善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保障。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
(一)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二)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四)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务人对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哪些条件是债务承担必备,债务人对哪些财产可以抵押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