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7月19日,王某向雷某借款,出具了24.8万元的借条,当日雷某给王某4.8万元现金,剩余的20万元于7月20日通过银行电子汇款方式转到王某的账户。2013年1月18日,王某偿还了借款利息,并重新出具了借条给雷某。借款到期,王某未按时偿还。2013年8月,雷某以要求还款为由扣押了王某驾驶的汽车,当时其妻子曾某也在场,称所扣车辆系其亲戚所有,雷某遂放弃。雷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妻子曾某共同偿还借款。起诉后,一直找不到被告夫妇。不久,王某因病去世。雷某认为此借款属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曾某有连带清偿义务,遂仅对曾某提出诉求,要求曾某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人偿还原告剩余借款21.8万元。
法院观点
本案被告曾某的丈夫王某生前向原告雷某借款24.8万元,现尚欠21.8万元的事实,有王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和原告的陈述证明,对此法院予以认定。该笔借款是王某与曾某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曾某也知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曾某与王某均有连带清偿的义务。现王某已死亡,曾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曾某偿还剩余借款21.8万元及其逾期银行利息,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死亡的,应当从其遗产中清偿借款,或者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借款人的配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即便借款人无遗产,且借款非用于家庭生活,倘若借款人的配偶重新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条的,即视为其对借款人借款的追认以及对还款的承诺,借款人的配偶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